短期貸款(Short-term loans)是我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企業(yè)發(fā)放貸款的一種形式,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我國短期借款按照目的和用途分為流動資金借款、臨時借款、結(jié)算借款等等;按照借款方式的不同,還可以分為保證借款、抵押借款、質(zhì)押借款、信用借款。
每個渠道都有各自的優(yōu)點和缺點,具體要在哪里貸款,還得根據(jù)自己的情況來決定,如果你想要房貸,那么肯定是銀行,如果你需要幾千塊錢周轉(zhuǎn),那就選網(wǎng)貸平臺,如果你需要大額的款項,但是又比較急,那么貸款公司是你的選擇,所以在選擇渠道時,要清楚自己的情況,對應選擇渠道。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jù)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xié)議,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