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轉讓標記撤銷。原被背書人可申請發(fā)起對“不得轉讓”標記的撤銷申請。因誤操作而將票據標記為不得轉讓,在ECDS系統(tǒng)中或許只能啞巴吃黃連,默默守護或是聯系承兌人提前兌付,這一問題在新系統(tǒng)中終于得到了解決。
商業(yè)承兌匯票是一種以商業(yè)承兌人的信用作為擔保的票據。商業(yè)匯票可以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商業(yè)匯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簽發(fā)收到匯票的回單,記明匯票提示承兌日期并簽章。付款人應當在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被追索人清償債務時,持票人應當交出匯票和有關拒絕證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
商業(yè)承兌匯票是商業(yè)匯票的一種,是收款人開出經付款人承兌,或由付款人開出并承兌的匯票。使用匯票的單位必須是在商業(yè)銀行開立賬戶的法人,并以合法的商品交易為基礎。匯票經承兌后,承兌人便負有到期無條件支付票款的責任,同時匯票可以向銀行貼現,也可以進行流通轉讓。
銀行承兌匯票的特點
1、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期限,長不超過12個月(紙票6個月);
2、銀行承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天;
3、銀行承兌匯票可以背書轉讓,可流通;
4、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需要資金時,可持未到期的商業(yè)承兌匯票向銀行申請貼現;
5、適用于同城或異地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