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用信用證又稱擔保信用證、履約信用證、商業(yè)票據信用證,它是開證行根據申請人的請求,對受益人開立的承諾承擔某項義務的憑證,即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按照備用信用證的規(guī)定向開證銀行開具匯票(或不開匯票),并提交開證申請人未履行義務的聲明或證明文件,即可取得開證行的償付。
信用證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即信用證是開證銀行對受益人的一種保證,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證所規(guī)定的條件,則開證銀行保證付款。備用信用證開證行的付款責任與跟單信用證開證行的付款責任是有所不同的。在備用信用證業(yè)務中,備用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保證,是一種銀行信用.
受益人接受遠期信用證時必須慎重考慮,了解開證行、進口商的資信情況,以及進口地的政治、經濟形勢是否穩(wěn)定,充分估計可能存在的風險。在遠期信用證的交易中,出口商可以適當地以其承擔的風險為籌碼,同進口商討價還價,獲得更有利的交易條件。
遠期信用證對出口商也有好處,因為畢竟有銀行信用證作為賒銷交易的保證,貨款兩空的可能性相對較小,而且,由于遠期信用證有利于進口商,因此對出口商促銷商品、擴大貿易也有一定的積極作用。若出口商同意采用遠期信用證方式,由于遠期而發(fā)生的利息應設法轉嫁給進口商,具體做法是,將利息包括在貨價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