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購買方取得專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管理新系統(tǒng)(以下簡稱“新系統(tǒng)”)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詳見附件),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購買方取得專用未用于申報抵扣、但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信息。
銷售方開具專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將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tǒng)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信息。
(二)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tǒng)自動校驗通過后,生成帶有“紅字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并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tǒng)中。
(三)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tǒng)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在新系統(tǒng)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四)納稅人也可憑《信息表》電子信息或紙質資料到稅務機關對《信息表》內容進行系統(tǒng)校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