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二條規(guī)定:報廢汽車擁有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xù),并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自行拆解報廢汽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奔矣眯⌒娃I車,無強制報廢年限。家用的非運營的小、微型載客汽車,檢驗年限為:使用6年以內,兩年檢驗一次;使用6年至15年,一年檢驗1次;使用15年以上,一年檢驗2次。如果檢驗合格可繼續(xù)駕駛。 第21年起,每3個月檢驗1次。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一般情況不同類型的車輛延緩的年限不同,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非營運9座(含)以下客車報廢年限為15年。較初的6年內每2年審驗1次,之后為1年1審,使用年限超過15年后
,每半年審驗1次,能通過審驗即可無限延期,簽注至2099年12月31日
2:9座以上非營運客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申請延期至20年
3:旅游客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申請延期至20年
4:營運客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申請延期至15年
5:輕型貨車和大型貨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申請延期至15年
6:微型貨車和19座以下出租車報廢年限為8年,不可申請延期
7:20座以上出租車,報廢年限為8年,可申請延期至12年
8:帶拖掛貨車:礦山作業(yè)車,報廢年限為8年,可申請延期至12年
9:吊車:消防車:鉆探車:專項作業(yè)車等專用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申請適當延期,簽注至2099年12月31日
10:全掛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申請延期至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