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了解檔案的本質意思,將自身與其他事物區(qū)別開來,這就是事物的本質。知道其本質含義后,我們應該了解檔案之所以為檔案而區(qū)別于其他的特點是什么?
先看備以查考性是不是檔案的本質屬性?何為備以查考性?本人以為就是準備好了用來接受查閱考證的特性。那么是不是這種特性就是檔案的本質屬性呢?我們再看看檔案的基本定義,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定義為準:所稱的檔案盒,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簡言之,就是直接形成有價值的歷史記錄。那么,與“有價值的歷史記錄”應該沒有必然聯系,只有相對關系,就是檔案的性質之一是用來提供利用,即“查考”作用。由此至少證明“備以查考性”不應該是檔案的本質屬性。
從檔案的定義可知,它是有價值的歷史記錄,只要有價值,只要能反映檔案記錄時期或時代的歷史價值,不管它是否用來提供利用,都應該是檔案,而不是說檔案就必須用來“備以查考”,不是說檔案不用來查考就不是檔案了。比如,在檔案館未向社會放開之時,很多檔案都是保存在庫房里不提供或向少數人提供利用,許多檔案多年不用,甚至有的檔案可能從來就不會提供利用,難道說它們都不是檔案嗎?又比如,埋藏在地下幾千年的各個朝代的檔案,如甲骨文,有的也從未用以查考,又能說明它不是檔案?檔案的“有價值的歷史記錄”,是說明檔案是記載已經發(fā)生過的對國家或社會或某個集體等有價值意義的歷史,是將當時的實事用檔案的形式記錄下來,而“備以查考”是其直接的利用目的,并非本質屬性。
再有,“備以查考性”也并非檔案專有屬性,圖書、文獻同樣也具有“備以查考性”,而檔案的復制品也可以用著“備以查考”,但它們都不可能是檔案,既然是各類文書資料或其他類型資料所共有的特性,那么“備以查考性”就不應該是檔案的所特有的屬性,因為這種特性根本反映不了檔案區(qū)別于其他資料的特征。而在我們的論壇中,大多數人也不贊成“備以查考性”是檔案的本質屬性,也說明這種觀點是占不住腳的。因此,頂多只能說“備以查考性”是檔案的屬性之一,而非其本質屬性。
再看看“原始記錄性”應不應該檔案的本質屬性。檔案的國家標準定義中明確指出檔案是“直接形成的”“有價值的歷史記錄”則至少說明了“原始記錄性”是檔案的重要屬性,現在只需要討論它是不是本質屬性了,就是“原始記錄性”是不是檔案區(qū)別于其他非檔案的重要標志。這里所指的非檔案主要就是文件、圖書、文獻等了,這些資料中,除文件具備原始記錄性外,圖書、文獻等都不具有這樣的屬性,都不具備真實的憑證性,所以討論“原始記錄性是檔案的本質屬性”只需討論文件是否具備這種特性就可以了。檔案本身就是文件中的一種,是具備原始記錄性特點的文件,說明有的文件具備原始記錄性,但不是所有的文件都具有原始記錄性,如復印的文件,非正式的文件等,所以原始記錄性是檔案的屬性而非文件的屬性,這至少說明原始記錄性可以用來區(qū)別檔案與非檔案的關系了,也可以說是檔案的本質屬性了。
這里需要強調的是,雖然我認為原始記錄性是檔案的本質屬性,但不說明它是檔案的本質屬性,因為如果它是惟一本質屬性的話,用它作根據就可以說明某份文件一定是檔案了,但這說明不了,因為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在各種活動中形成的文件都具備原始記錄性,但它們不都是檔案。因此,原始記錄性只是檔案的本質屬性之一,要完全的證明一定是檔案,還應該具有歷史性,即已經使用過的辦理完畢的文件才是檔案;同時還要有價值性,沒有價值的歷史文件也不是檔案。所以,檔案的本質屬性至少有原始記錄性、價值性和歷史性,三者缺一不可,即直接形成有價值的歷史記錄。
我想以上論證已經證明“備以查考性”不是檔案的本質屬性只是其一般屬性而已,而“原始記錄性”是檔案的本質屬性之一,檔案的完整的本質屬性應該是直接形成的有價值的原始歷史記錄性。在此基礎上,我認為,真實性也應該是檔案的本質屬性,因為檔案是有價值的歷史記錄,就決定了檔案所記載的是真實可信的,具有真實性,這也是檔案存在的重要的特性,也是區(qū)別于其他非檔案主要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