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標準所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與本標準同效。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16297-1996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8978-1996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GB5085.1-3-1996
環(huán)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 GB15562.2-1995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4554-93
固體廢棄物浸出毒性測定方法 GB/T1555.1-12-95
當上述標準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新版本。
一般儲存要求:
1、所有危險廢物產(chǎn)生者和危險廢物經(jīng)營者應建造專用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也可利用原有構筑物改建成危險廢物貯存設施。
2、在常溫常壓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氣體的危險廢物必須進行預處理,使之穩(wěn)定后貯存,否則,按易爆、易燃危險品貯存。
3、在常溫常壓下不水解、不揮發(fā)的固體危險廢物可在貯存設施內(nèi)分別堆放。
4、除4.3規(guī)定外,必須將危險廢物裝入容器內(nèi)。
5、禁止將不相容(相互反應)的危險廢物在同一容器內(nèi)混裝。
6、無法裝入常用容器的危險廢物可用防漏膠袋等盛裝。
7、裝載液體、半固體危險廢物的容器內(nèi)須留足夠空間,容器頂部與液體表面之間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間。
8、醫(yī)院產(chǎn)生的臨床廢物,必須當日,后裝入容器。常溫下貯存期不得超過,于攝氏5度以下冷藏的,不得超過7天。
9、盛裝危險廢物的容器上必須粘貼符合本標準附錄A所示的標簽。
10、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在施工前應做環(huán)境影響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