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汽車解除抵押手續(xù)需要。
車管所在受理當事人的解除抵押登記申請之后,會在內辦理完畢手續(xù)。
車管所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解除抵押登記的內容和日期。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 申請變更備案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確認申請信息,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屬于第二十三條項規(guī)定情形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備案事項,收回并重新核發(fā)行駛證;
(二)屬于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guī)定情形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屬于身份證明號碼變更的,還應當提交相關變更證明。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備案事項;
(三)屬于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情形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辦理備案;
(四)屬于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guī)定情形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交驗機動車。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查驗機動車,監(jiān)督重新打刻原車輛識別代號,采集、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或者電子資料,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備案事項;
(五)屬于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第六項規(guī)定情形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行駛證、機動車技術檢驗合格證明、操縱輔助裝置或者尾板加裝合格證明,交驗機動車。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查驗機動車,收回并重新核發(fā)行駛證;
(六)屬于第二十三條第七項規(guī)定情形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行駛證,交驗機動車。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查驗機動車,收回并重新核發(fā)行駛證。
因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申請變更備案,車輛不在登記地的,可以向車輛所在地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車輛所在地車輛管理所應當按規(guī)定查驗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并將機動車查驗電子資料轉遞至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登記地車輛管理所按規(guī)定復核并核發(fā)行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