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保證是指擔保票據(jù)履行的行為,匯票首先要有必要的記載項,并要按照規(guī)定填寫。保證日期根據(jù)我國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是相對必要記載事項。保證人未記載保證日期的,以出票的日期做為保證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jù)法》第四十六條
保證人必須在匯票或者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保證”的字樣;
(二)保證人名稱和住所;
(三)被保證人的名稱;
(四)保證日期;
(五)保證人簽章。
第四十七條保證人在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前條第(三)項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保證人在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前條第(四)項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