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行使的票據權利有:
1.主票據權利。主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對主債務人所享有的、依據票據而請求支付票據上所載金額的權利。
2.從票據權利。從票據權利,是指在主票據權利未能實現(xiàn)時,即票據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或者有其他原因使付款請求權未能實現(xiàn)的,票據持票人對從債務人所享有的,請求支付票據上所載金額的權利。
3.輔助票據權利。輔助票據權利,是指與支付票據金額的目的直接有關的權利,一般包括:持票人對參加承兌的參加承兌人的付款請求權;對參加付款保證人的付款請求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四條
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并出示票據。
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本法所稱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