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香港在內的普通法實施區(qū)的信托概念比大陸法系實施區(qū)較為牢固和健全。這使香港公司的實質權益擁有人可以通過使用代名人而得到保護,而香港大多數之律師樓及會計師樓都設有服務公司提供此項服務。由于《公司條例》也允許公司董事存在,所以名義服務公司充當董事的情況也不鮮見。
香港對于股東或董事的居住地沒有任何要求,這在亞大地區(qū)也是相當獨特的。就連實行普通法,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新加坡也要求公司至少有一名董事是當地居民,而且當地的律師和會計師往往不像他們的香港同行那樣愿意充當名義主席。
上述情況,加之香港實行的是本土稅收制,即只是對香港從事的商業(yè)活動獲得的收入征稅,這使香港公司被廣泛地用作為亞大地區(qū)其他地方——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進行投資或項目融資的專用工具。香港取得了這地位,但卻沒有成為像英屬維爾京群島、拉布安或海峽群島那樣的逃稅天堂。